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芦溪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分支机构以及萍乡武功山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做好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