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