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机制,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清理、回收和利用,减少焚烧和填埋数量。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生物堆肥化处理站(点),堆肥化处理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