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

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