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