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多种形式的湿地基层管护体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置湿地管护公益岗位、与村(居)民委员会共建管护、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加强湿地基层管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