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