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奖惩机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对拒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