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古树后备资源由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信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反馈报告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