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跨行政区域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在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书面征求所跨行政区域所在地管委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市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通过协调机制沟通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