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移动、损毁界碑、界桩;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违规修建货运索道;
(五)擅自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六)践踏高山草甸或者擅自在规定范围外宿营、搭设帐篷毁坏高山草甸;
(七)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森林(草甸)防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用火活动;
(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擅自开展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十一)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