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