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

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