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流域河道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