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侵占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