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