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