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