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除犬粪;(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