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全市文明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促进与保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