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