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