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引水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

本条例所称引水工程设施范围包括从水库取水口至水厂的原水取水构筑物、隧洞、管桥、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等所有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结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和水费结算的终端计量水表。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通过结算水表与城市供水企业发生供水用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