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详细规划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