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