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