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户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