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禁止建设项目或者活动的;
(二)批准应经但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告知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