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