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