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公共设施、传统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大中专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行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