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