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