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