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对运营场所、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