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