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水应当抄表到户。条例实施后,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改造。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结算水表示值收取水费。用水量低于结算水表始动水量值的,按始动水量值计量收费;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