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