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