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