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水库、水渠、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