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