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二)涂污、损坏以及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采矿、毁林;

(六)开窑、挖山、打井、挖塘、建坟;

(七)畜禽养殖;

(八)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等;

(九)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十)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