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动数字技术的应用,建设数字乡村。

坚持以数字赋能推动基层智慧治理,建立数据协同体系,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