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数字乡村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动数字技术的应用,建设数字乡村。坚持以数字赋能推动基层智慧治理,建立数据协同体系,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