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城乡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智能安防、消防、防灾减灾、气象服务、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

推动村庄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应当设立减速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体制,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费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