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采取定向培养、免费就读、特聘等方式,加强基层农业科技、社会工作、乡村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本土人才,鼓励和支持农民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接受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鼓励和支持农民参加职业技能评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