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并向艰苦偏远地区倾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