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国有农场、林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供销社、合作社、信用社联动机制,为农户提供资金、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