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完善和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政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