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实施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鉴定结论及专家认定结论作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