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对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